人權政策
人權政策
瑞儀光電相當重視勞工權益,依循國際相關人權規範,如責任商業聯盟(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, RBA)行為準則、SA 8000 社會責任標準、國際勞工組織 (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, ILO)、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(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) 以及當地政府法令,制定相關「瑞儀光電人權政策」與「供應商行為準則」。為杜絕任何侵犯及違反人權的行為,瑞儀光電明確揭示將以公正與公平態度對待與尊重勞工,並遵守政府法令相關規定於營運所在地之所有勞動。針對性別工作平等相關法規制定有關人權保障、勞動政策及執行相關措施;並持續宣導人權政策與實務原則,透過人權守則的簽署,確保全體同仁的人權意識、保障結社自由與勞資協商權益,提升在各個面向的素養,使能合理的應對不同的挑戰。
多元包容與平等機會
瑞儀光電重視工作人權,以專業工作能力為依歸,承諾提供平等的雇用機會。對人才的聘用不因種族、國籍、性別、性取向、年齡、身心障礙、宗教或任何受相關法律所保護之其他特性而有所差別。且瑞儀光電秉持政治中立之立場,在2023 年無公開支持之政治活動,亦無政治捐獻之情事。2023 年各廠區未接獲歧視申訴案件。高雄廠區無違反原住民權益之事件、性別、種族歧視案件之情事,亦無受到外部人權的審查或影響評估的事件。大陸廠區一律遵照當地法規亦無發生歧視或上述相關議題,勞資關係和諧,並無額外簽訂集體勞動協議。
勞工權益與人權 (Labor human right, LHR)承諾
瑞儀光電重視每位同仁的就業自由,內部任何營運活動皆無強迫或強制勞動,相關勞動條件均按照台灣之《勞動基準法》及大陸之《勞動法》、《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》、《勞動合同法》等相關法令執行人力資源規劃,並制定管理辦法確實執行勞工權益與人權 (Labor human right, LHR) 承諾,更進一步於《招募暨任用管理辦法》中明訂禁止僱用童工,且對所有應徵者進行年齡及身分驗證,確保不誤用童工。
不雇用童工
瑞儀光電承諾絕不雇用未滿十六歲之童工,也從未雇用童工從事工作,並於《招募暨任用管理辦法》中明訂禁止僱用童工,且對所有應徵者進行年齡及身分驗證,確保不誤用童工。2023 年各廠區未聘僱未滿十六歲人員,各廠區外包人力所有單位均遵守不僱用童工之規範,包含產學/ 校企合作、暑期實習之雇用員工均無聘僱未滿十六歲人員。
符合基本薪資
依各廠區所在地,所有員工的薪資均符合當地法令規定之基本工資水準,並依規定辦理社會保險,提供法令規範之外的保險與福利措施並於《員工工作守則》,揭示上述承諾。
責任商業聯盟行為準則遵守
瑞儀光電恪守《責任商業聯盟行為準則》,同時藉此強化自身的管理系統,並每年進行自主審查及配合客戶稽核,力求提供合適、合規的工作條件及環境,使每位員工能在瑞儀光電發展自我、實現自我。因此,在 「勞動及職業道德」方面,瑞儀光電做出以下承諾:
不強迫勞動,尊重個人就業自由
不雇用童工,嚴格把關保護孩童
不歧視虐待,平等尊重人道對待
不收受賄賂,誠信廉潔執行業務
不採購使用衝突礦物,重視供應商合法合規
人權教育訓練
職場暴力防治
為預防職場暴力,瑞儀光電訂有《職場暴力防治措施管理辦法》、《性騷擾防治措施管理辦法》、《防止歧視及騷擾管理辦法》相關規定,皆明確宣示保護員工人權及禁止不當歧視與騷擾,並制訂「培訓」、「評估」、「對策」、「產出」四步驟,提供員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,及禁絕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發生。
保全實務評估